- 索 引 號:78663548-8/2018-00030 主題分類:交通、工業、信息化
- 發文機關:海南省政府 成文日期:2023-03-02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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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 文 號:發布日期: 2023-03-02 09:27
- 備案登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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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效 性:有效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試 行)
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發布的保密審查工作,依據《保守國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先審查、后公開,一事一審的原則,依法依程序進行。
第四條 經保密審查確定為下列政府信息的,不得公開發布: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確定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并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
(二)雖已滿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雖未標注國家秘密標志,但屬于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行政機關原則上只公開自身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因工作需要擬公開上級或者相關部門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應經原政府信息制作機關審查同意。但因工作需要,上級主管機關對下級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后,認為可以公開的,予以公開。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機構,落實審查責任,做到審查工作有領導分管、有部門負責、有專人實施。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由定密責任人和主要領導負責,按照保密審查標準及本制度第八條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七條 行政機關保密審查工作職責分工。
(一)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對本級行政機關和行政區域內或下級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2.對經檢查發現的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指導、監督有關行政機關采取補救措施,協助保密工作部門查處泄密事件。
3.對擬公開尚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提請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4.對擬公開的歷史信息向制作或保存單位提出保密審查要求。
(二)行政機關承擔以下職責:
1.對本機關擬公開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2.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提出的不能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審查確定。
3.對本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同級行政機關的向同級行政機關提出保密審查要求。對本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關權利人的意見。
4.會同本級監察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進行檢查,一經發現,應立即責成有關行政機關采取補救措施,并協助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5.對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統計、分析和報告等。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依法進行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第八條 保密審查工作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審查申請。
1.新制作的政府信息由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制作部門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在制作政府信息時,要明確該信息是否應當公開,以及如何公開,是否需要刪減后公開,隨公文運轉程序和信息發布程序逐級進行審批。
2.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由受理申請公開的工作機構向原制作或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保密審查要求。
3.公開上級行政機關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由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下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4.公開同級行政機關或與同級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擬公開該信息的行政機關向同級行政機關提出要求。
5.公開歷史信息由檔案管理部門向原制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6.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向制作或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二)保密審查的受理。
1.行政機關在接到下級行政機關保密審查申請或同級、上級行政機關保密審查要求的,應按照一經提出必須受理的原則,及時組織本行政機關,按照保密審查規定程序進行審查,確保保密審查工作質量。嚴格實行信息制作部門(單位)、定密責任人、機關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等逐級依程序審查制度。
2.在保密期限內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依法解密,保密期限屆滿的國家秘密,自行解密,之后再受理保密審查。
3.行政機關對已受理進行審查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相應定密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遇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擬公開事項,要與有關部門協調會商。
4.因工作需要需公開的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受理,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后再公開。
5.對密碼電報、標有密級的文件等屬于國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開。密碼電報確需公開的,經發電單位批準和保密審查后只能公開電報內容,不得公開報頭等電報格式。
6.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三)保密審查答復。
1.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工作隨公文呈批實施定密并確定是否公開。
2.行政機關受理的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申請,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3.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定密提出質疑的,必須按照本制度進行重新審查,審查期限另行計算。
第九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必須經保密審查后方可答復。
(一)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定密或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可直接答復。
(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而未公開的相關信息存在質疑,可以向政府信息產生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機關說明不予公開依據和理由。行政機關答復申請公開時,應當按照保密審查的程序和要求,由本行政機關保密審查機構對申請公開的答復內容進行保密審查后,方可答復。
(三)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條 行政機關網站管理部門要建立政府信息發布登記制度。在政府網站上發布政府信息,承辦單位應向網站管理部門提供保密審查機構的審查意見和機關、單位負責同志的審批意見。機關、單位網站管理部門要做好相應的記錄備查。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要定期對本行政機關已確定密級的政府信息進行清理,依法做好變更密級和解密工作。發生泄密問題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及時向上級保密工作機構報告,并做好泄密事件的查處工作。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保密機關、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單位、組織和團體的政府信息公開發布時的保密審查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