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78663548-8/2018-00026 主題分類:政府文件
- 發(fā)文機關:海南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 成文日期:2005-08-31 08:19
-
標 題: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 文 號:發(fā)布日期: 2023-03-02 08:19
- 備案登記號:
-
時 效 性:有效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94號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已經2005年8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衛(wèi)留成 2005年8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政務公開工作,規(guī)范政府信息公開行為,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促進政府依法行政,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是指本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或者受行政機關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組織(以下統(tǒng)稱行政機關),依照規(guī)定程序和方式公開其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者掌握的相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lián)席會議制度。聯(lián)席會議由政府辦公廳(室)、負責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監(jiān)察機關、審計機關、省政府新聞辦公室以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組成,負責指導、協(xié)調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機構,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保管、維護和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目錄,制作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應當將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專門機構的名稱,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備案。 第五條 政府信息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依法不予公開的外,均應當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規(guī)范、全面真實、及時便民、有利監(jiān)督的原則。 第六條 對于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主動向社會公布。對于涉及特定對象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向申請人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有關的政府信息時無需申明理由。行政機關拒絕提供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行政機關除應當主動向社會公布政府規(guī)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外,還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與人口、自然資源、地理、經濟發(fā)展等有關的基本情況; (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規(guī)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三)城鄉(xiāng)總體規(guī)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等其他各類城鄉(xiāng)規(guī)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及執(zhí)行情況等; (四)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fā)事件的預報、發(fā)生和處理情況; (五)扶貧、優(yōu)撫、教育、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六)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 (七)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事項的目錄、標準、依據(jù)等; (八)政府投資的重大基礎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公開招投標及工程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其監(jiān)督情況; (十)政府基金(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監(jiān)督情況; (十一)國有企業(yè)重組改制、國有資產處置和營運監(jiān)管情況; (十二)公益事業(yè)的投資、建設和使用情況; (十三)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實際支出; (十四)重大項目的審計結果、年度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結論辦理以及違法違紀處理情況; (十五)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的依據(jù)、程序及結果等; (十六)本機關的管理職能、機構設置、領導成員分工、辦公地點、聯(lián)系方式、服務承諾、辦事指南及其調整情況; (十七)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和結果等; (十八)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guī)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九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yè)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yè)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zhí)法活動或者可能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公開: (一)權利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公開的公共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公開的。 第一款第(四)、(五)項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并且公開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予以公開。 第十條 行政機關認為政府信息不能公開或者暫時不宜公開的,應當報上一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備案。上一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認為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相關要求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照本辦法,要求政府機關提供與其有關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程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的使用等重要事項,經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或者本機關負責人主持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后可以公開。 行政機關擬制定的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或者編制的規(guī)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在做出決定前,將有關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三條 根據(jù)本辦法第八條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負責信息公開的單位在獲得或者擁有該政府信息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單位負責人按照規(guī)定審查后,通過以下一種或者幾種形式公開: (一)政府指定的政報、報紙; (二)政府門戶網(wǎng)站; (三)政府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四)在行政機關主要辦公地點等地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邀請公眾旁聽政府有關會議; (六)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適宜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建立政府網(wǎng)站的行政機關,應當將其在政府門戶網(wǎng)站上公開。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規(guī)章或者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在本級政府指定的政報、報紙上發(fā)布,同時在本級政府門戶網(wǎng)站上公開,并可增加采取其他的公開形式。本級政府沒有指定的政報、報紙或者設立互聯(lián)網(wǎng)站的,應當在本行政區(qū)域設立政府公告欄予以公告,或者委托上級政府指定的政報、報紙和上級政府網(wǎng)站代為發(fā)布。 行政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對本地區(qū)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規(guī)范性文件,還應當在本區(qū)域內影響較大的新聞媒體上播發(fā)全文或者主要內容。 第十五條 公開事項被變更、撤銷或者終止的,行政機關應當自變更、撤銷、終止之日起30日內更新相關信息并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新聞發(fā)言人制度,代表本級政府向社會發(fā)布政府信息。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建立本部門的新聞發(fā)言人制度。 第十七條 省政府政報應當備置于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地點的適當場所、縣級以上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方便公眾免費查閱。 第十八條 根據(jù)提供政府信息查閱服務的需要,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設置公共查閱室或者公共查閱點,配備相應的設施,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的檢索、查詢或者復制。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jù)本辦法要求獲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掌握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行政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當場登記;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其中屬政府已經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 (三)不屬于受理機關掌握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二十一條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qū)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屬于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情形,可能影響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詢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予書面答復的,視作不同意提供。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行政機關向其提供注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面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行政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對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并簽名或者蓋章。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fā)現(xiàn)與其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時或者不相關的,有權要求有關行政機關及時予以更改。受理的行政機關無權更改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對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相關的信息的查詢、提供,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據(jù)本辦法決定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改相關政府信息的,應當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決定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在當場答復或者向申請人送達書面答復的同時予以提供;不能同時提供的,應當自向申請人送達書面答復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供。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經行政機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ⅲ袟l件的可以安排適當?shù)臅r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行政機關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復制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由于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行政機關可以選擇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并報上一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備案。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本機關屬于應當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目錄。政府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名稱、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及其產生日期。 有條件的行政機關,可以編制本機關屬于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 行政機關應當適時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目錄,并通過政府網(wǎng)站等途徑公開,以供查閱。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通過政府網(wǎng)站、政府信息公告欄等途徑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對獲取信息有困難的殘疾人,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向公眾免費提供查詢。 行政機關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費用;但實際發(fā)生的復制、郵寄、語音信息臺電話費等成本費用以及申請復制、獲取和使用由行政機關負責采集、加工、制作和管理并擁有其知識產權的各類電子政務信息資源數(shù)據(jù)庫復件的除外。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定。 申請人繳納前款費用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免除費用。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評議考核制度,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社會評議政風、行風的范圍,并將評議結果作為考核行政機關行政首長任期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應當通過下列形式,對本級政府職能部門和下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一)對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二)通過發(fā)放征求意見信、問卷調查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三)以政府信息公開簡報的形式,及時通報情況; (四)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意見箱,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察和審計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實行專門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報告職權管轄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上年度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統(tǒng)計; (二)行政機關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的情況統(tǒng)計;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提出的復議、訴訟和申訴的情況統(tǒng)計及其處理結果; (四)政府信息公開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的方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應當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議同級監(jiān)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應當公開的事項不及時公開或者公開的內容不真實的; (二)不按規(guī)定的公開方式公開的; (三)對公開的內容未按規(guī)定及時更新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機關的辦事指南、政府信息目錄的; (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不按規(guī)定要求為申請人檢索、查詢、閱讀或者復制提供幫助的; (七)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八)不依法更正有關申請人本人信息的; (九)違反規(guī)定收費或者對答復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以變相有償形式提供的; (十)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申請人或者第三方經濟損失的,申請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依據(jù)本辦法應當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的有效規(guī)范性文件,在本辦法施行前沒有公開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進行清理并依照本辦法予以公開。 第四十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行政機關應當依據(jù)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編制并公開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