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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發布機構: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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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關于印發《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
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工信規〔2024〕4號
各市、縣、自治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號)有關規定,我廳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4年6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加快建設海南國際設計島,發揮工業設計對制造業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引領作用,根據《關于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若干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0〕390號)、《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本辦法所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依托省內制造企業工業設計部門、工業設計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和專業設計機構建設的,工業設計創新能力強、管理規范、業績突出,對促進工業產品優化升級、加強品牌建設、提高經濟效益等效果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帶動作用的工業設計中心,包括三種類型:制造企業設立的,主要為本企業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面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高校、科研院所設立的工業設計中心。
第三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遵循申請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監督管理。
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省內實質性運營,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并穩定運行3年以上(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三)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四)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近3年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滿足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要求,工業設計中心年度投入費用占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20%以上,業績突出,設計產品已取得明顯經濟效益;近3年獲得市縣級及以上部門工業設計相關表彰和獎項;近3年牽頭或參與制定設計行業相關標準;近3年牽頭或參與完成國家級和省部級科技重點專項、重點研發計劃中工業設計工作;近3年組織或參與工業設計重要活動,承擔省部級工業設計課題研究;與中小企業開展工業設計項目合作,為中小企業提供工業設計咨詢服務;獲得工信部示范認定等。
(五)2025年12月31日前,近2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專利(含版權)10項(含)以上;2025年12月31日后,近3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專利(含版權)年均10項(含)以上,或成立以來累計50項(含)以上。
(六)重視工業設計,保證設計資源配置,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條件。2025年12月31日前,從事工業設計人員20人(含)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具有二級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和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70%;2025年12月31日后,從事工業設計人員30人(含)以上,其中具有工業設計學科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取得工業設計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人員比例合計不低于30%。
(七)3年內(截至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或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
第六條 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省內實質性運營,在工業設計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成立3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三)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有效,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四)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設計費用投入占企業支出總額的20%以上;近3年獲得國家級、省部級工業設計獎項;近3年組織或參與工業設計重要活動,承擔或參與省部級工業設計課題研究;近3年牽頭或參與制定設計行業相關標準;獲得工信部示范認定等。
(五)擁有設計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師,擁有一定規模的設計人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2025年12月31日前,工業設計團隊人員20人(含)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具有二級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和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70%;2025年12月31日后,工業設計團隊人員40人及以上,其中具有工業設計學科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取得工業設計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人員比例合計不低于30%。
(六)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企業工業設計服務上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潤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七)3年內(截至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或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
第七條 高校、科研院所申請認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省內實質性運營,在工業設計領域有較強人才優勢。
(二)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或設計類專業,并穩定運行3年以上(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專職人員,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培訓專業人才的能力。
(三)重視工業設計工作,持續投入不斷提高工業設計能力,能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五)擁有設計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設計領軍人才,以及一定規模和素質的工業設計人才隊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30人以上,其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
(六)工業設計成果顯著,主要設計成果實現了產業化,市場認同度較高,為制造企業帶來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具有很好的社會價值。
(七)近3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專利(含版權)年均10項及以上。
(八)近3年內與科研院所、行業協會、設計機構、企業等建立合作關系并進行過工業設計相關產學研項目合作。
(九)3年內(截至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或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年認定一次,申報單位按照屬地化原則向其所在地市縣主管部門申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
(二)申報單位近兩年已出具的相關專項審計報告等佐證材料。
(三)申報單位研發支出、工業設計中心投入,相關儀器設備軟硬件原值,工業設計中心人員社保繳納情況等。
(四)上年度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及運行情況。
(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九條 市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確定推薦單位名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文件和推薦單位的申請材料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駐瓊央企和省屬企業可按要求將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和現場核查,并提出復核意見,確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并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結束對公示無異議的單位以通告形式對外公布。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認定及復核的有效期為4年,到期應參加復核。復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按照復核工作的要求,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查,報送有關復核材料至所在地市縣主管部門。
(二)審查。市縣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進行審查,填寫復核推薦意見后,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復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相關行業組織進行復核。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的,撤銷其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
(三)所在單位自行要求撤銷。
(四)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的,發生重大環保、質量或安全事故的,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第十三條 因第十二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有第十二條第四項情況的,4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
第十四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單位發生更名、重組、注冊地變更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有條件的市縣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縣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并對工業設計中心建設給予指導和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設計費用指參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包含用于工業設計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等人工費用;與工業設計相關的市場咨詢、樣品試制、檢驗檢測等直接投入費用;工業設計相關的設備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其它與工業設計直接相關的費用。本辦法所稱工業設計學科指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所列之藝術學設計學類相關專業、工學機械類工業設計專業和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所列之藝術學設計類相關專業、交叉學科設計學相關專業。本辦法所稱專利包括獲得授權的專利(含外觀、實用新型、發明專利)和經登記的版權(含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設計造型圖像等)。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瓊工信規〔2022〕1號)同時廢止。
附件:1.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企業工業設計中心)
2.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工業設計企業)
3.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高校科研院所和專業設計機構)
4.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復核表(企業工業設計中心)
5.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復核表(工業設計企業)
6.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復核表(高校科研院所和專業設計機構)
《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修訂背景
為加快海南國際設計島建設,推動全省工業設計產業發展,2022年3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實施了《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瓊工信規〔2022〕1號)。試行2年多來,共認定2批8家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對我省工業設計產業發展起到了良好促進作用。為進一步促進工業設計產業發展,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標《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號),對我省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目標任務
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對標新版《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規范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培育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提升我省工業設計中心的規模和層次,增強工業設計中心的發展動力。
三、主要內容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闡明了政策依據,提出工業設計的定義,明確了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和管理責任等。海南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包括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工業設計中心三種類型。
第二章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基本條件。分別提出了三種類型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申報條件。
第三章為認定程序。明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申報材料要求、認定工作流程,明晰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工作職責。
第四章為動態管理。明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制度。明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復核有效期、復核流程、違規罰則和重大信息變更報備要求等。
第五章為附則。主要鼓勵有條件的市縣開展市縣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對設計費用、工業設計學科、專利等關鍵指標進行解釋。
四、主要修訂內容
(一)對標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指標體系。2023年新修訂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是本次修訂的重要依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指標體系與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基本保持一致,同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適度調整了專利數、營業收入、從業人員數量、從業人員專業背景和職稱等量化指標。同時,參照國家級指標體系增加了制定行業標準、參加國家和省部級行業課題等條件。
(二)擴大了申報主體。為加強產學研的協同,參照湖南、河南、江蘇、山東等省做法,增加高校、科研院所申報主體,增設高校、科研院所類工業設計中心,并設置評審條件。
(三)對部分定性指標進行量化。參照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指標體系,對部分定性要求進行了量化。如對要求申報企業有較高的研發投入,量化為要求申報企業近3年的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滿足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要求,且工業設計中心年度投入費用占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20%以上等。
(四)新舊管理辦法的銜接。新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對設計人員工業設計學科背景和工業設計職稱,以及近三年專利數量要求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做好新舊管理辦法的銜接,對設計人員工業設計學科背景和工業設計職稱,以及專利數量這兩項指標,2025年12月31日前按《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瓊工信規〔2022〕1號)相關標準執行,2026年起執行修訂后《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相關要求。
(五)修訂了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和復核有效期。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企業負擔,將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和復核的有效期由2年調整為4年。
五、關鍵詞詮釋
(一)設計費用。指參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包含用于工業設計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等人工費用;與工業設計相關的市場咨詢、樣品試制、檢驗檢測等直接投入費用;工業設計相關的設備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其它與工業設計直接相關的費用。
(二)工業設計學科。指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所列之藝術學設計學類相關專業、工學機械類工業設計專業和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所列之藝術學設計類相關專業、交叉學科設計學相關專業。
(三)專利。包括獲得授權的專利(含外觀、實用新型、發明專利)和經登記的版權(含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設計造型圖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