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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發布機構: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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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監控化學品管理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解讀
一、背景依據
《海南省監控化學品管理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基準》),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為依據制定。
二、主要內容
(一)從監控化學品管理的各個環節入手,對違法行為共分為10類。除“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特別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分為“一般違法”“較重違法”“嚴重違法”等3個裁量階次外,其余9類違法行為分為“輕微違法”“一般違法”“較重違法”“嚴重違法”等4個裁量階次。對于每個裁量階次分別明確裁量因素和裁量基準。
(二)將《條例》和《實施細則》的相應條款作為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供執法人員在處理實際案件中參考引用。
(三)《基準》中明確“首違免罰”情形,提倡柔性執法理念,創新包容審慎監管方式。
三、適用對象
本《基準》適用于全省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的監控化學品管理領域行政處罰裁量。
四、關鍵詞詮釋
監控化學品是指下列各類化學品:第一類:可作為化學武器的化學品;第二類: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前體的化學品;第三類: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學品;第四類:除炸藥和純碳氫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機化學品。
五、注意事項
本《基準》自2023年5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