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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發布機構: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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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管理辦法(暫行)》政策解讀
近日,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海南省公安廳、海南省交通運輸廳聯合發布《海南省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管理辦法(暫行)》(瓊工信規〔2023〕號,以下簡稱《辦法》)。為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有力促進我省智能汽車發展,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就《辦法》相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一、有關背景情況
隨著汽車智能化、網聯化、電動化、共享化快速發展與深度融合,智能網聯汽車成為解決交通事故、交通擁堵及環境污染等問題的重要手段,是未來智慧交通、智慧城市的重要載體。國家在加強戰略謀劃、加大政策支持、加快發展進程等方面陸續出臺多項支持企業測試示范的法規政策,各大車企及科技新勢力紛紛加大創新投入和融合發展,加速高等級自動駕駛車輛的研發應用,各方面企業對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需求十分迫切。
2018年4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對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工作發揮了積極引導作用。2021年7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的要求,適應行業新的發展需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聯通裝〔2021〕97號),在2018年管理規范基礎修訂,推動由道路測試向示范應用擴展。
為落實國家政策要求,搶抓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有利契機,2020年8月,省工信廳會同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印發了《海南省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管理辦法(試行)》,統籌推進我省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應用示范,逐步培育智能汽車產業新動能。目前,全省已建成1個國家級智能網聯汽車封閉測試基地,開放410公里測試和示范應用道路,為5家主體發放27張測試示范牌照,并加快部署5G基站、RSU等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設備,打造博鰲東嶼島車路協同等試點項目,為智能汽車測試示范營造良好的應用環境。同時,積極推進車聯網先導區(項目)建設納入全省“揭榜掛帥”榜單,爭取打造一批省級車聯網先導區或先導性項目。
隨著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的持續推進,智能汽車正處于從測試示范到商業化部署的過渡階段,各企業提出了進一步放開商業化試點、無人化測試等新的需求。為貫徹落實《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要求,適應行業新的發展需求,省工信廳會同省公安廳、省交通廳,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啟動《辦法》)修訂工作。
二、修訂過程
一是深入調研研究。2022年4-5月,省工信廳牽頭多次與一汽集團、百度公司、文遠知行、贏徹科技、滬能馭勢等多家市場主體調研溝通,深入了解自動駕駛技術發展需求及行業現狀。
二是全面收集資料。2022年6月,省工信廳組織國家智能網聯汽車創新中心、海南汽車試驗場等單位開展國內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情況調查,共收集了北京、上海、廣東、湖南等超過20個省市相關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管理辦法,以及部分示范運營、商業化試點及無人化測試等開展情況。
三是開展編制工作。2022年7月,省工信廳經與省公安廳、省交通廳溝通上,牽頭研究提出《辦法》整體框架,細化開放測試和示范應用道路的要求,進一步明確高速公路測試的規則,增加示范應用特色范疇商業化試點、無人測試和示范應用等內容。
四是廣泛征求意見。2022年9月,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開始廣泛征求有關部門、企業及社會公眾意見,聽取有關各方意見建議,并根據各方意見進行修改完善。2023年5月,將修改完善《辦法》再次征求有關部門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2023年7月,《辦法》再次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三、主要內容
《辦法》由7個章節49條4個附件組成,主要包括總則,管理機構職責,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申請,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違規操作責任及附則。
(一)總則。明確制定依據、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和適用對象,定義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化試點及測試區(場),并說明用于測試和示范應用道路的適用條件。
(二)管理機構職責。明確主管部門的工作機制與主要職責,以及評審專家組、第三方機構、開放測試和示范應用道路或區域的要求。
(三)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申請。一是明確了道路測試申請的工作流程。要求測試主體應提供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等12項相關材料,并可憑經聯席工作小確認的上述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測試主體需變更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基本信息、增加測試車輛數量等,按規定提交必要性說明,由聯席工作小組審核。測試主體需開展高速測試的,達到相應條件的,可憑原相關材料及需額外補充的材料,向第三方機構提出申請。同時為了降低企業在封閉測試區的測試成本,明確了對同一批次申請且符合“三同原則”的測試車輛,僅需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進行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抽查。二是提出了載人載物示范應用的申請工作要求,示范應用主體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區域進行一定時間或里程的道路測試,可憑聯席工作小組確認的安全性自我聲明、道路測試情況、示范應用方案等7項材料,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如需變更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基本信息、增加測試車輛數量等,按規定提交必要性說明,由聯席工作小組審核。三是明確商業化試點是示范應用的特色范疇,可在指定路段范圍內所進行的以智能汽車為載體,提供收費載人、載物或者特種作業服務,規定擬進行商業化試點的駕駛人應具備道路運輸資質和能力要求,且申請主體應滿足相關里程條件要求。四是明確了無人道路測試、無人示范應用及無人商業化試點的概念,以及申請無人化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主體、車輛及駕駛人應滿足的條件。
(四)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明確車輛異地申請、自動駕駛標識、行駛模式、配重及高速公路測試隨行車保障車等相關要求。
(五)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對出現違法與事故情況的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主體,明確相關處理要求,同時,要求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發生嚴重事故情況應在要求時間內將事故情況上報第三方機構,以及聯席工作小組。
(六)違規操作責任。主要對第三方機構、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相關違規行為進行明確,并提出處罰措施。
(七)附則。主要明確由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海南省公安廳、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對《辦法》具體應用問題負責解釋,《辦法》有效期,以及部分名詞解析。
(八)附件。作為《辦法》準確實施的必要組成部分,包括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相關要求、智能汽車自動駕駛功能通用檢測項目、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
四、涉及范圍
適用于擬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活動的主體,該主體應符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試驗檢測等智能汽車相關業務能力,以及對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有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等條件。
五、新舊政策差異
為適應行業提出的新需求,加快智能汽車產業化進程,《辦法》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是優化了高速公路測試申請要求,由原《辦法》要求的單車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行駛里程超過1萬公里調整為“單車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行駛里程不低于1000公里且同型號車輛累計測試里程超過5000公里”,降低了申請門檻;并將高速公路測試擴展到載人載物示范應用、商業化試點及無人化。
二是在示范應用基礎上增加具有探索性的商業化試點活動,作為示范應用的特殊范疇,允許經過一定時間或里程示范應用、安全可靠的車輛開展收取一定費用的載人載物商業化試點;取消了申請主體運營資質資格的要求,強化實際運營模式和安全保障能力,降低商業化試點準入門檻,減輕市場主體經營成本。
三是在有“安全員”測試示范的基礎上增加了無人化測試示范,允許經過一定封閉場地檢測及里程測試示范的車輛開展“駕駛位無人”的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及商業化試點活動,鼓勵各主體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充分驗證自動駕駛技術,加快推動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
四是優化了開放測試和示范應用路段或區域的流程,提出對于高速、國道、省道公路以及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由各市(縣)政府選取適合路段或區域,經聯席工作小組審定后開放;對于其他道路,由各市(縣)政府自行組織審核劃定并開放。
五是突破自動駕駛測試示范區域“路障”,提出智能汽車異地測試示范認可機制,針對已在國內其他城市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及商業化試點的主體,擬在本省開展相同或類似活動的,可減免或簡化相關申請要求,以減少企業重復測試示范負擔,減輕測試示范成本。
六是對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增加了數據安全、網絡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要求。
七是取消“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通知書”的發放要求,將相關安全性要求調整為企業安全性自我聲明,簡化辦理程序。
六、關鍵詞詮釋
(一)智能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等裝置,運用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具有自動駕駛功能,逐步成為智能移動空間和應用終端的新一代汽車。智能汽車通常也被稱為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等。
(二)設計運行條件是駕駛自動化系統設計時確定的適用于其功能運行的各類條件的總稱,包括設計運行范圍、車輛狀態和駕乘人員狀態等條件。其中,設計運行范圍是駕駛自動化系統設計時確定的適用于其功能運行的外部環境條件,一般包括:1)道路邊界與路面狀態;2)交通基礎設施;3)臨時性道路變更;4)其他交通參與者狀態;5)自然環境;6)網聯通信、數字地圖支持等條件。
(三)最小風險條件下的運行模式是指測試車輛處于自動駕駛狀態下,遇異常或危急情況時,所采取的將風險降至最低的安全運行模式(如進行降速、路邊停車等)。
七、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申請流程